拍卖公告
(第二次拍卖)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登录后查看年登录后查看月登录后查看日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时起至登录后查看年登录后查看月登录后查看日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时止(即登录后查看小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法院主页网址: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户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和龙龙鼎秀园登录后查看号楼登录后查看单元登录后查看楼。
据评估报告显示: 该房屋产权证号为: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建筑面积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总层数登录后查看层,所在登录后查看层。室内毛坯。室外的阳台尚未完全封闭,楼顶也出现漏水现象,防水功能缺乏维护,室内屋顶墙壁有水渍印记,有返潮现象。
东临环城街,南临长春路,西临住宅楼,北临同心东路。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格总计:登录后查看元,起拍价:登录后查看元,保证金:登录后查看元,增价幅度:登录后查看元。
二、本院已委托登录后查看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登录后查看安排,拍卖辅助机构联系方式: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登录后查看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登录后查看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若被执行人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由买受人或以物抵债接受人自行解决。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取暖费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取暖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目前没有房照,对能否办理房照及何时可办理房照本院不做任何保证,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后续办理房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司法辅助机构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登录后查看年登录后查看月登录后查看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登录后查看年登录后查看月登录后查看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登录后查看年登录后查看月登录后查看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登录后查看、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登录后查看,账号:(登录后查看)
登录后查看、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
登录后查看、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十三、依照法释〔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
登录后查看、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登录后查看、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登录后查看-登录后查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