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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留给中小企业
关键词: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 发布于:2021-03-05 14: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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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并实施了通过减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了各级采购商的主体责任,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优惠价格评估、优惠采购等配套措施,进一步增强了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编制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和4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小企业,采购人应当为中小企业采购;适用于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留给中小企业,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算主管单位以部门预算为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预算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总预算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低于60%。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两个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预算主管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报告。


对于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预算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并应在采购意向披露、公告(资格预审、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询价)和采购文件中注明供应商资格条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为不合格供应商,即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为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且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报书》;采购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或分包,并在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中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比例作为供应商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明书》。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应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和采购包以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分或价格点和加分。发现采购文件应执行但未执行中小企业资质要求,或小微企业报价未执行的,应停止评审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其沟通并做好书面记录。确认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做好中小企业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和合同资金支付工作。对于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用采购包签订的采购合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或分包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合同尾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供应商的宣传、解释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各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中小企业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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