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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浙江 舟山
发布日期:2021-07-29 00:00:00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补齐政府救助短板,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号)和《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舟政办发〔号)进行了修改,现将《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日——

联系人:刘科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补齐政府救助短板,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号)和《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医疗、教育支出必需费用导致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水平低于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舟山市户籍家庭。

医疗费用,指因患医保规定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各类保险及理赔后,由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雇人陪护费用等)。教育费用,指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各类学历(不包括研究生学历)教育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元。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帮扶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行分工合作制。民政部门统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牵头制定救助办法,协调跨部门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证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救助资金;教育、人社、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救助工作。

各县(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本辖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功能区管委会经县(区)民政局委托后可承担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救助的有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村(社区)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提供服务。

第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舟山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实施救助:

(一)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或复核)前个月内因医疗、教育支出家庭必需医疗费用后,家庭实际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或复核)前个月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在申请救助或者复核救助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企图骗取救助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相关救助。

第八条 发挥市、县(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急难救助和二次救助工作。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引导慈善机构和民间互助组织开展捐赠、资助,进行专项救助。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各类救助和帮扶政策。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动态管理,除家庭成员有明显变化外,实行年审制。乡镇(街道)负责每年对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复核一次,复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复核、审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救助。

第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生活救助金由各县(区)从最低生活保障金渠道进行保障,医疗救助、助学救助、临时救助等所需资金,均按各有关专项救助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各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属于社会力量资助的,邀请捐赠方代表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及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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