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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上饶
发布日期:2021-02-09 00:00:00

广大市民朋友:

              您好!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字[]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饶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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