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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告知书
江苏 常州
发布日期:2020-11-30 00:00:00

你企业在日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张世锋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日,张世锋向我局反映其本人对你企业办理上述设立登记不知情,称该登记系通过冒用其身份信息的方式所致,向我局提出撤销因冒用其身份信息所取得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

经我局调查,同时结合函询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新北区税务局的情况,认定冒用张世锋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相关规定,拟撤销你企业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拟撤销上述设立登记有异议,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联系电话:-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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