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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安徽 铜陵
发布日期:2019-08-15 00:00:00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铜市监撤告字[]第

铜陵市欧圣服饰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你公司铜陵市欧圣服饰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日在原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铜陵市欧圣服饰有限公司,在登记时冒用徐国进的身份证信息,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铜陵市欧圣服饰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阮德俊 联系电话:-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铜市监撤告字[]第

铜陵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你公司铜陵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日在原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铜陵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登记时冒用许敏的身份证信息,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铜陵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阮德俊 联系电话:-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铜市监撤告字[]第

铜陵市爱美圣服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你公司铜陵市爱美圣服装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日在原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铜陵市爱美圣服装有限公司,在登记时冒用阮太善的身份证信息,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铜陵市爱美圣服装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阮德俊 联系电话:-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铜市监撤告字[]第

铜陵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你公司铜陵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于日在原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铜陵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时冒用牛福景的身份证信息,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铜陵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阮德俊 联系电话:-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铜市监撤告字[]第

铜陵言行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公司监事备案登记行为,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你公司铜陵言行建材有限公司日的监事(樊哲)备案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日在原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铜陵言行建材有限公司,在登记设立时冒用樊哲的身份证骗取公司监事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铜陵言行建材有限公司日的监事(樊哲)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你公司监事(樊哲)备案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阮德俊 联系电话:-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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