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82执2275号
相关人员:张行
立案时间:2021-03-04
案件基本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苏0582执2275号
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
按 执 行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给 付 义
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 定 》 第 一 条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你 单 位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行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
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
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
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
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
字 楼 、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
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
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
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
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