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677号
相关人员:吴亚俊
立案时间:2016-07-20
案件基本内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苏0102执1677号
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
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
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
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吴亚俊不得实施以
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
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
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
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
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
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
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
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
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