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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3执恢281号
相关人员:周炳勤         立案时间:2019-08-14        
案件基本内容
乳山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鲁1083执恢281号 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潘继安、乳山市新 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 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周炳勤 不 得 实 施 以 下 高 消 费 及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 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 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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