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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185号
相关人员:周炳勤         立案时间:2017-06-28        
案件基本内容
乳山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鲁1083执1185号 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海燕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 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 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 控制人)周炳勤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 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 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 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 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 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 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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