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413执2435号
相关人员:邹杰
立案时间:2021-04-23
案件基本内容
金坛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苏0413执2435号
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常州市戴溪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
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
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
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
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
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
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
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
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
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
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
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
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