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04执6736号
相关人员:刘其均
立案时间:2020-10-09
案件基本内容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湘0104执6736号
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其均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