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355号
相关人员:祝锦强
立案时间:2017-04-06
案件基本内容
清镇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黔0181执355号
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
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
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祝锦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
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
、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
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
楼 、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
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
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
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
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
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