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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81执1106号
相关人员:刘其均         立案时间:2018-09-19        
案件基本内容
清镇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黔0181执1106号 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清镇市卫城镇鸿达 砂石厂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 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刘其均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 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 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 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 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 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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