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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惠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404民初1113号         判决日期:2021-01-17         法院: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产品购置合同》,合同总额为138万元(单台售价为138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供货,被告进行了产品验收,合同价款共计138万元。被告于2010年11月--2011年1月期间向原告付款124.2万元,剩余货款13.8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被告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一份(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凤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登记住所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8号。 证据2、BCLH-15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车购置合同一份,证明2010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138万元。 证据3、收款凭证2张,证明2010年11月8日收到41.4万元,2011年1月31日收到82.8万元,共计124.2万元,剩余货款13.8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原告的证据1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的证据2、3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被告未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能够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原告销售被告一台BCLH-15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车,总价款138万元,被告按约先后支付原告124.2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万元(质保金)
判决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惠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货款13.8万元及利息(以13.8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勇鑫
判决日期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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