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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明、李玲与南通北城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611民初3852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钱志明、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致豪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356135.04元(其中维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22000元、保姆床更换费4700元、地板更换费92400元、主卧卫生间坐便器更换费25199元、热水系统安装费48000元、三防智能系统恢复费用61100元、落地灯更换费6000元、各类摆设饰品更换费20000元、家具损坏维修费20000元、家具寄存费3000元、自2017年11月至今物业费12596.04元、有线电视费804元、网络费2336元、电梯维护费4500元、电梯年检费2500元、电烤箱更换费25000元、自2017年11月起13个月租房损失286000元、60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购房款利息损失720000元);2.判令被告交付房屋水电路线图等相关资料。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致豪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系样板房,房屋内装饰和各类设施齐全。2017年10月底,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房屋内各类设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正常使用。此后,该房屋交由被告维修至今。在房屋维修过程中,大部分设施的维修更换费由原告先行垫付。由于对赔偿费用的金额双方存在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致豪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系其卖给两原告的,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属实。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都系原告单方面列举,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房屋漏水点主要集中在卫生间,八建公司负责房屋的土建项目施工、亚厦公司负责房屋的装饰装修,具体系哪家单位因施工质量造成日后漏水的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案涉房屋属于样板房,被告系按出售时的现状交付原告的。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中有些已超出被告交付条件,且有些项目系原告为提升其生活质量而增加的费用,对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购房款利息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八建公司称,案涉房屋漏水系亚厦公司装修中的质量问题,与其土建施工质量无关。 第三人亚厦公司称,案涉房屋的装修系其公司施工完成的,当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质保期是2年,交付时全部验收合格。房屋漏水发生在2年后,具体是哪里的原因所致不清楚。由于已过了质保期,相关赔偿责任不应由亚厦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5980000元总价出售给两原告;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两原告交房;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查验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等内容。 2017年12月3日,被告向两原告交付、验收案涉房屋时,两原告发现房屋存在“1.一层厨房间北窗把手需更换;2.一层厨房间筒灯一个不亮;3.少一个锅子和一个叉子;4.一层北进户门内西墙有渗水痕迹;5.一层北门进户门东侧橱门需调整;6.一层北门外灯找不到开关;7.南进户门外缺吸顶灯;8.客厅东有一个台灯坏了;9.二楼东卫生间北窗帘不能使用;10.二楼西房间移门内窗帘少一套帘布;11.客厅顶筒灯不亮(西南、东中);12.三楼主卧马桶被人用过;13.三楼主卧水池面台边破损;14.地下室东南电动窗不能开启”等问题;同日,两原告向南通乾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年物业管理费12596.04元。交付案涉房屋三天后,两原告再次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问题,并与被告交涉维修事宜。 2018年1月,两原告向被告选聘的万濠山庄物业服务中心报修案涉房屋。2018年2月6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选聘南通好师傅建筑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维修项目清单对案涉房屋因漏水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维修施工,并对室内相关物品进行搬离、清理。2018年8月25日,原告钱志明在被告代维工作单上签字确认完工;同日,两原告对房屋内添置4700元大床一张,并因购买室内地板支出92400元。2018年11月19日,两原告因案涉房屋“三防智能恢复”向南通天创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费用61100元。2018年9月11日,两原告向南通康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因“户外热水器、热水循环系统、安装及调试”消费项目付款48000元。 另查,案涉房屋土建工程系由被告发包给八建公司承建,八建公司对案涉房屋土建施工后,于2015年7月21日通过各方竣工验收。案涉房屋装修工程(含水电安装)系由被告于2015年9月26日发包给亚厦公司承接,于2015年11月24日装修完工。案涉房屋2018年2月支出电费5406元、4月支出电费5854元、6月支出电费600元、8月支出电费2811元、10月支出电费1273元。2019年5月6日,江苏海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经两原告申请),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在维修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十三个月计算评估价格为146700元;原告钱志明向江苏海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评估费12000元。两原告申请评估的其他事项,江苏海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现场损坏物件已修复无法评估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本院。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供电公司收费明细单、POS签购单、现场照片各1份(组),收据4张,销售单两张,鉴定评估报告及交费票据一份;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微信记录、工程事项联系单、通知单、函、邮寄凭据一组,中标通知书、代维工作单及附件各一份;第三人八建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通北城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钱志明、李玲南通市港闸区维修损失人民币276953元; 二、被告南通北城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志明、李玲交付南通市港闸区水电线路图纸等装修资料; 三、驳回原告钱志明、李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5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29005元,由原告钱志明、李玲负担23082元,被告南通北城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长孙兴旺 人民陪审员顾施 人民陪审员沈继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喆慧 书记员朱尧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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