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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2598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6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金陵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为昆明市第三中学经开区分校采购一批器材。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2015年5月25日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体育器材采购合同》一份,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晓瑜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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