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120万元;二、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20日为4132.5元,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保全担保费损失20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0元,由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因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2025元及逾期利息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2执227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20日及2021年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查无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18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5月11日决定对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行罚款10000元。
5、2021年6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1202025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黄猛
审判员刘斌
审判员钱耀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承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