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华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华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对此进行担保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2民初5511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晓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佳婷
判决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