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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2民初14101号         判决日期:2021-03-05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金陵体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保证金120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2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为8662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2025元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参与被告投资的新蔡县教育园区项目体育中心体育工艺器材采购招投标。2019年6月6日原告将1200000元保证金转入被告账户。原定于2019年7月20日开标,被告应当于2019年7月25日内将上述保证金退还至原告账户,但实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 被告展鲲公司辩称,被告于2019年5月邀请金陵体育公司参与新蔡县体育中心PPP项目体育器材工程进行招投标,金陵体育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20万元;因该项目涉及到银行融资,目前还在推进中,被告银行账号处于融资到位前的冻结状态,投标保证金退还需要等到账号解封,被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进行相应补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6月6日,金陵体育公司向展鲲公司转账支付120万元。2019年9月27日,新蔡县立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公司)向金陵体育公司出具《关于新蔡县体育中心体育器材开标时间延期的通知》,内容为: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因人事部门关系调整,项目经理、经营部人员、成本管理人员、商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人等各方人员暂时不能到达施工现场,导致新蔡县体育中心器材开标不能顺利按时进行,现通知贵单位开标时间延期,具体开标时间我方将以书面模式通知贵方。 金陵体育公司陈述,金陵体育公司2019年6月6日转账给展鲲公司的120万元是为参与展鲲公司投资的新蔡县体育中心体育工艺部分的招投标保证金。2019年6月5日,展鲲公司作为招标人、立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向金陵体育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函,要求投标人交纳工程投资总价款12000万元的1%,并承诺开标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金陵体育公司按约支付保证金120万元后,新县体育中心体育器材项目至今未开标,故金陵体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金陵体育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保全,由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陵体育公司花费担保费2025元。 以上事实,有《关于新蔡县体育中心体育器材开标时间延期的通知》、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120万元; 二、被告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20日为4132.5元,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保全担保费损失20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0元,由被告新蔡县展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文君
判决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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