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2月8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302民催1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30005220137665(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宿迁市宿城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江苏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9年9月10日,付款日期2020年3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宣告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3000522013765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宿迁市宿城新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江苏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9年9月10日,付款日期2020年3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柏小凤
审判员王建海
审判员臧玉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蔡蓁蓁
书记员任笑玉
判决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