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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81民初16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元,由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何志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小娟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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