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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玉森与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22民初1411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尚玉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抵扣成本税款278890.44元;2.请求依法判令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尚玉森支付逾期返还上述税款的利息12271.18元(自2019年11月20日暂算至2020年8月14日)及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本息共计291161.62元;3.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博闻路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中标金额为11345037.49元。该项目实际系尚玉森借用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尚玉森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尚玉森与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工程款退税返还尚玉森,尚玉森于(2019)鲁0522民初2381号案件中已向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自认了并在判决中支持了128485.62元,尚余278890.44元。尚玉森多次向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要均无果。 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尚玉森的诉讼请求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根据我国的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或者政府法律的规定,扣成本税款278890.44元实际上没有抵扣,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128485.62元,因为已经抵扣完成,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给尚玉森,但是尚玉森主张的扣成本税款278890.44元没有完成抵扣。所以这个钱不在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以不能给尚玉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财金公司(合同发包人利津县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与天堂鸟公司(合同承包人赣州市天堂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堂鸟公司承建博闻路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工程内容为645.74米道路、雨污分流、配套交通设施、道路穿涵。约定合同价款为11345037.49元。付款周期为:施工期间财金公司按施工进度拨付5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审计完成后拨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余款付清。同时约定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24个月。2017年12月份已交付使用。 财金公司委托山东正大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2019年11月3日作出鲁正价咨【2019】第L-012-1号《工程结算报告》,最终审定值为11108272.47元。财金公司与尚玉森均同意按照该审定值结算。财金公司尚欠5393272.47元工程款未支付。尚玉森为实际施工人,与天堂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尚玉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尚玉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孝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扈译允
判决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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