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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旺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执4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8日、2月3日、3月10日、4月22日、6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代淑仙名下银行存款8845.66元,其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现金价值916826.49元,本院予以扣划,其中170960元作为执行费收取,余款754712.15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王旺持有云南众天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大都摩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经查该两公司均已注销,相应股权已无执行利益,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1年1月8日、7月12日,本院两次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及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2021年2月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代淑仙报告名下有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板桥社区居委会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地下室x层x、x、x室不动产、彩云北路与××交叉口鼎兴都商务中心x、x、x、x、x、x、x号不动产,王旺报告名下有坐落于彩云北路与××交叉口××都商务中心地下室××及××层共计322处车位,且上述不动产(含车位)均已抵押给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 执行期间,本院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与被执行人申报的情况一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先后于2021年3月26日、4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参与分配函,就该院执行其首查封的代淑仙名下上述不动产以及王旺名下上述部分车位的变价款参与分配;于2021年4月20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发去参与分配函,就该院执行其首查封的王旺名下上述部分车位的变价款参与分配;于2021年7月2日向云南省石林县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去参与分配函,就该院执行其首查封的王旺名下上述部分车位的变价款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须自行持续关注上述不动产的处置进展。 另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于2020年6月5日对上述代淑仙名下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地下室x层x、x、x室不动产、于6月8日对上述代淑仙名下鼎兴都商务中心x、x、x、x、x、x号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执行期间,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对上述王旺名下坐落于彩云北路与××交叉口××都商务中心地下室××及××层共计322处车位进行了轮候查封,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对上述代淑仙名下鼎兴都商务中心x号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5、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涉及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债务金额巨大,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03560812.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54712.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被执 行人财产申报表、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信息批量查询结果表、参与分配函、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秦四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莫孙蔚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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