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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濠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顾增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民申9483号         判决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顾增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顾增山单方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及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的证据未予以采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南通濠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濠河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且申请的内容未涉及庭审争议的修复费用及房屋贬值损失,一审法院对其司法鉴定申请予以支持属于违法审判。(三)原审法院选择性地参照以前审理的案件,对顾增山主张的房屋修复和贬值损失不予支持,且让受损害的顾增山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四)一审中延长举证期限,将本案与另外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等,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濠河公司已于2020年5月20日注销,其股东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活动,并自愿对原濠河公司合法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顾增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左其洋 审判员刘海平 审判员施建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瑾
判决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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