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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濠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张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602民初3334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濠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诚维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二、判令被告诚维公司支付租金共计4901000元(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原免租期补交租金1625000元;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12月27日,以年租金4095000元为基数计算292天的欠付租金3276000元);三、判令被告诚维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4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22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及解除合同违约金655200元;四、判令被告张辉辉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0日,原告与南通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翰林府11号楼(一层、二层)、12号楼(一层、二层、三层)的自有房产出租给诚德公司使用,用途为娱乐、休闲、餐饮,租赁期限8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第一年租金为3900000元,免租期为5个月,第二年租金为4095000元,租金每合同年度分两期交纳,每期六个月租金,先付后用,须提前30日交下一期租金。被告张辉辉自愿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案涉租赁房屋已交付使用,诚德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租金325000元,于2015年10月8日支付了租金1950000元,至此,被告第一年的租金诚德公司已支付完毕。自2016年3月10日开始的第二年租金,按约定应当提前30日交纳,但诚德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并于2016年10月10日、20日委托南通盛和物业管理公司向诚德公司发出房租催缴通知书,2016年10月27日向诚德公司发出律师函,然而诚德公司并未缴纳房租。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16年10月27日向诚德公司出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合同、腾空房屋等。诚德公司至今未予理会。案涉诚德公司已更名为诚维公司,应由诚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诚维公司辩称,这个事情我一点都不知道。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的事情我都不清楚。 被告张辉辉未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原告与南通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翰林府11号楼(一层、二层)、12号楼(一层、二层、三层)的自有房产出租给诚德公司使用,用途为娱乐、休闲、餐饮,租赁期限8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第一年租金为3900000元,免租期为5个月,第二年租金为4095000元,租金每合同年度分两期交纳,每期六个月租金,先付后用,须提前30日交下一期租金。合同第七条第九款第六项的约定乙方(诚德公司)如有欠租、提前解约等任何违约行为,则任何优惠措施均自动取消,免租期内的租金乙方应按首期租金标准补缴。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列明的甲乙双方各自的地址为文件送达的约定地址,文件如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到约定地址视为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书面提前通知到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被告张辉辉、案外人南通汉德投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案涉租赁房屋已交付使用,诚德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租金325000元,于2015年10月8日支付了租金1950000元,至此,第一年的租金诚德公司已支付完毕。自2016年3月10日开始的第二年租金,按约定应当提前30日交纳,但诚德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并于2016年10月10日、20日委托南通盛和物业管理公司向诚德公司发出房租催缴通知书,2016年10月27日向诚德公司发出律师函,然而诚德公司并未缴纳房租(上述信件均退回)。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16年10月27日向诚德公司出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信件退回),通知解除合同、腾空房屋等。 另查明,2016年5月3日,南通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原告南通濠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濠河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4901000元及利息(其中2047500元自2016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228500元自2016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三、被告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濠河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55200元。 四、被告张辉辉对被告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124元,由,被告南通诚维商贸有限公司、张辉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24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长曹卫华 审判员周继鹏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枫茜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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