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贤锋与被告萧县新庄镇杜集村民委员会、萧县新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杜爱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贤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第三人杜爱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萧县新庄镇杜集村民委员会、萧县新庄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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