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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6民初101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越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2235.23元,并以1232235.23元为基数,承担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1232235.23元为基数,承担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3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15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主轴等工矿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主轴等工矿产品的供货义务。截至2015年5月25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主轴等工矿产品价值5643325.30元,被告总计支付原告货款4411090.07元,尚欠1232235.23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7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冯俊 人民陪审员田光容 人民陪审员周利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夏雪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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