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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与徐新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4民初11999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亿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48964.8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钢材等建筑材料,原告每次送完货后被告便支付货款,形成交易习惯。2017年6月17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楼承板3496.3平方米,封边720平方米,共计58964.8元,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收到货物后却迟迟不肯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于2018年年底向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货款48964.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却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徐新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送货58964.8元(包括:楼承板3496.3米,每米16元;封边720米,每米4.2元),《送货单》落款提货人载有“杨伟”签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0元,原告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财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号:×××;电话号码:139XXXXXXXX)显示,被告未对原告法定代表人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否认。 另查,139XXXXXXXX系被告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微信号×××与上述电话号码进行了绑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新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货款489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964.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8964.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12元及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新正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赵淼
判决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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