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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1民初7411号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37900.32元及利息(以4137900.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在工程款4137900.32元范围内,对该建设工程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更名为圣峰建设有限公司。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常熟市×××(3-05#)地块“常客隆广场”商业和住宅用房工程(标一),被告将该工程的土建、水电、商品砼、预拌砂浆、门窗、防水、涂料、外墙保温发包给被告。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按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工程节点及工程量价款初审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2)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成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3)地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付款:商业3层结构完成支付一次,结构封顶支付一次;上述节点每次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4)装饰施工阶段付款:平均分3次支付,每次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的80%;(6)余款在上次付款满一年10个工作日内付清(扣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付清);(7)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或承兑汇票。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该项工程于2013年10月8日开工,于2015年1月8日竣工,并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工程经结算审计总造价为149522581.36元。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该项目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期为5年,在质量保修期满之日2020年1月15日被告应全部付清,但被告截止到起诉之日实际支付145384681.04元,尚欠4137900.32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剩余款项。综上所述,在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在合同就该付款事宜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并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工程款结欠金额4137900.32元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137900.3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确认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在4137900.32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3-05#)地块“常客隆广场”商业和住宅用房工程(标一)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2元,由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995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依婷
判决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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