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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1民初2607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63668.9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常客隆广场消防工程”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按约施工,并先后于2015年1月16日、2016年7月29日分别通过商业用房和住房用宅的消防验收。2018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确认该工程项目的审计价为41806097.04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39042428.10元,剩余2763668.94元尚未支付。对该笔欠款金额,双方已通过往来及交易询证函进行过确认。按合同约定,上述工程款应在2018年8月付清,原告催讨未果。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请。 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拖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逾期利息被告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告资金困难,请求对付款进行分期,以解决本案纠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常客隆广场消防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人防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暂定2013年9月下旬,合同价款21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预埋阶段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开始各项专业施工后按月进度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20%,再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余款。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6年1月,原、被告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于实际工作量超过原合同金额,现实际工作量金额约3000万(以决算为准),其它条款按原2013年8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2015年1月,案涉工程商业楼1-6层及地库二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该部分建筑面积87539平方米。2016年5月30日,案涉工程商业和住宅用房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该部分建筑面积167429平方米。2018年9月5日,“常客隆广场”地库二负一层和商业用房消防工程审定总价为21736555.5元,“常客隆广场”地库一和住宅用房消防工程审定总价为16319003.77元,“常客隆广场”地库二-负二层消防工程审定总价为3750537.77元,上述合计41806097.04元。因被告仅支付39042428.1元,余款2763668.94元未付,原告起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工程款2763668.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55元,由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蓉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超
判决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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