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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1执111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3、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34号决定书,指定由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4、2021年2月10日,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邮寄了关于中止诉讼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告知函,要求对有关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裁定中止,解除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5、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解除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6、2021年3月17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并表示已向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07268.8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告知函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晔 审判员吕军鹏 审判员陈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烨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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