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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柏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合益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1民初10289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柏氏邦公司申请将合益公司追加为被告后,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瑞珀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4155.31元及以694155.3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共计452天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的利息37912.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共计214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的利息16711.79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继续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合益公司对被告瑞珀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称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更名为常熟市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常客隆广场住宅楼幕墙工程交付给原告施工,约定开始施工后按月进度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壹年后七天内支付20%,再满壹年后七天内支付余款。乙方在工程施工条件具备后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单位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2017年9月19日,被告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4064155.31元。被告长期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迄今为止仍未结清应付款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瑞珀公司辩称,对我方尚欠原告诉请工程款金额694155.31元无异议。但对要求我方支付利息不认可。案涉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此外因我方资金紧张,付款暂时困难,对尚欠工程款申请分期支付。 被告合益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我方对被告瑞珀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合益公司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法律主体,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瑞珀公司作为我方设立的子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要求我方对被告瑞珀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2、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本案中我方虽然为被告瑞珀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合益公司与瑞珀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各自的财产产权清晰,财务各自独立核算,人事各自独立任免,不存在任何的混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发包人瑞珀公司与承包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常客隆广场住宅楼幕墙工程。工程地点:常熟市珠江路北,香山北路西。工程内容:石材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15年8月(以实际甲方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12月。六、合同价款。金额暂定358万元,最终结算价以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乙方开始施工后按月进度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七天内支付20%,再满壹年后七天内支付余款。(按规定应留的质保金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瑞珀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瑞珀公司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开工日期2015年10月,竣工日期2016年5月25日。施工单位一栏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建设单位一栏由瑞珀公司签字盖章。2017年9月19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制作《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并提交瑞珀公司进行结算,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为4354443.14元,经审核,实际工程结算造价为4064155.31元,核减造价为290287.83元。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瑞珀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上签字盖章。被告瑞珀公司陆续支付了337万元,尚余694155.3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瑞珀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瑞珀公司为合益公司100%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8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常熟市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9月15日,常熟市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柏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2015年10月24日调整为4.35%。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载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柏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4155.31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52475元及以欠付工程款694155.3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欠付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合益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柏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4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714元,由原告江苏柏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合益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686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96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合益控股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96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蒙
判决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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