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柏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合益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02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基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1)琼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1)琼破34号决定书,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