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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民终9244号         判决日期:2021-01-31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瑞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降低被上诉人所要去的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管辖权异议未经裁定,程序上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过高,应当予以降低。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龙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瑞珀公司支付金龙公司工程款本金2566241.32元及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按年息6%标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瑞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龙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5年10月8日,金龙公司(承包人)与瑞珀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瑞珀公司将常客隆广场住宅用房1#、2#楼室内公共区装饰工程发包给金龙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8601100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按月进度付至完成量的60%,竣工合格满一年后付至结算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付清。 该份合同签订后,金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5年12月3日开工。上述工程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经结算审核,双方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金额为7563892.33元。瑞珀公司已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6270000元,尚结欠金龙公司工程款1293892.33元。 2016年11月15日,金龙公司(承包人)与瑞珀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瑞珀公司将常客隆广场六层商业用房(A区)店铺划分及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发包给金龙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2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1779900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月进度付至完成量的60%,竣工合格满一年后付至结算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付清。 该份合同签订后,金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6年11月16日开工。上述工程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经结算审核,双方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211852.93元。瑞珀公司已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1520000元,尚结欠金龙公司工程款691852.93元。 2017年8月10日,金龙公司(承包人)与瑞珀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瑞珀公司将常客隆广场商业用房五层局部区域内装工程发包给金龙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2698321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月进度付至完成量的60%,竣工合格满一年付至结算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付清。 该份合同签订后,金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7年8月31日开工。上述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经结算审核,双方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890496.06元。瑞珀公司已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2310000元,尚结欠金龙公司工程款580496.06元。 上述事实,由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审定单、付款明细及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金龙公司与瑞珀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金龙公司主张瑞珀公司尚结欠金龙公司工程款2566241.32元,瑞珀公司对上述结欠金额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工程款应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付清。现金龙公司诉请要求瑞珀公司支付工程款2566241.32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现金龙公司主张自竣工合格满二年之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金龙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故应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相关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50%)计算利息损失。参照该标准,并结合金龙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自竣工合格满二年之次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经核算,瑞珀公司应向金龙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利息共计226537.57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瑞珀公司应向金龙公司支付以2566241.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利息。瑞珀公司辩称金龙公司延期开工故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一、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66241.32元、至2020年4月19日止的利息226537.57元,并支付以256624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二、驳回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0元,由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79元,由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杨恩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闻艺
判决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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