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打捞局与被执行人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海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将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广州打捞局、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72执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5
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其中,查封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的一宗土地106534.18平方米及其地上房产6142.6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17)秦开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查封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乐园新区2-2-302号不动产,面积为129.23平方米,所属下房面积13.4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查封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CJ50-04平台,查封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案中暂不处分。广州打捞局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因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查封过期的,由广州打捞局自负其责。除上述财产以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广州打捞局通报上述执行情况,广州打捞局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272919元及相应违约金和法院费用,上述款项均未受偿
判决结果
(2020)津72执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吴彦军
审判员胡英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陈旭
判决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