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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忠、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02民初206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宋维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余款81678.65元及保修金24088.53元,共计105767.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宋维忠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日照市前滩西村3-4号楼室内油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程竣工,经被告监理验收合格后,年底付至总承包款的95%,余留5%作为保修金,一年后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18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承诺按95%结算工程款456678.65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375000元,但此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日仍未付清余款,且原告多次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余雪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曙曙 书记员韩云香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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