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12执41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1日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但目前账户内余额较少,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大兴商城8号楼项目,带该项目完工后本院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厦门市两级法院系统有大量终本案件,涉案金额已超人民币一亿元。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及约谈没有异议,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许书武 审判员冯涛 审判员林甲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明淮
判决日期
2021-03-31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