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学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学礼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00000元(包括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张学礼的垫付款283400元),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张学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781民初1084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张学礼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00000元(包括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张学礼的垫付款283400元);
二、准予查封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座落在津市市盐矿路(湘澧盐化)办公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津房权证城南字第0××8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肖俊
人民陪审员周栗
人民陪审员刘艳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覃渲雯
书记员叶洁林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