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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初1796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中科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车联天下公司立即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服务费用858629.4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车联天下公司立即向中科软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为21986.8元(其中,以277363.5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车联天下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81265.91元为基数,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费用总额,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车联天下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车联天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科软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应用、服务的上市公司,与车联天下公司多次合作、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服务。2016年6月28日,双方签署《现场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一),约定中科软公司按照车联天下公司要求向其派驻符合其要求的技术人员,为其提供软件开服务,服务费按自然月结算,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服务合同一到期后,中科软公司仍按合同约定向车联天下公司派驻人员,但其至今未向中科软公司支付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的现场服务费共计691490.75元。2018年底,双方续签了《现场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二),确定中科软公司继续向车联天下公司提供现场派驻人员服务,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双方核算确认该时段车联天下公司应向中科软公司支付的现场服务费用为581265.91元。上述服务费共计1272756.66元,车联天下公司已支付414127.17元,未支付剩余费用,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车联天下公司辩称,认可应向中科软公司支付716515.5元本金的事实,但中科软公司主张2019年4-6月的服务费142113.99未经车联天下公司签字确认,该部分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不同意中科软公司关于利息和诉讼费的主张。 中科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服务合同一,证明:2016年6月28日,双方签署《现场服务合同》,约定中科软公司按照车联天下公司要求向车联天下公司派驻符合车联天下公司要求的服务人员,服务费按自然月结算。 2.《车联天下付款计划》,证明双方已确认车联天下公司应当支付中科软公司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的现场服务费用691490.75元。 3.服务合同二,证明:(1)双方续签《现场服务合同》,确定车联天下公司按月向中科软公司支付现场服务费用;(2)车联天下公司迟延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第十二(三)条约定承担应付款项5%的违约金。 4.2018年11月9日主题为“中科软驻车联现场服务人员名单”邮件。 5.2018年11月27日主题为“回复:现场服务问题的解决思路”邮件。 6.2019年1月11日主题为“转发:2018年车联项目工作总结”邮件。 7.2019年3月27日主题为“18~19现场服务工作量确认(18年12月~19年2月)+18年中秋节加班”邮件。 8.2019年4月10日主题为“现场服务人员费用核算单19年3月”邮件。 9.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现场服务人员费用核算单。 10.2019年5月10日主题为“回复:回复:现场服务人员费用核算单19年4月”邮件。 11.2019年5-6月现场服务人员费用核算单。 证据4-11用以证明车联天下公司应当向中科软公司支付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的现场服务费581265.91元。 12.显示车联天下公司官方邮箱后缀的车联天下公司官网打印页面。 13.显示车联天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的车联天下公司官网打印页面。 14.车联天下公司人员任命文件。 证据12-14用以证明:(1)车联天下公司官网显示车联天下公司官方邮箱后缀是@auto-link.com.cn,中科软公司向车联天下公司提供了现场技术服务,诉讼主体适格;(2)车联天下公司项目人员身份情况。 车联天下公司对中科软公司证据1-3、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对证据4、6-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2-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车联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付款凭证及会计电子记录,证明其已经支付414127.17元服务费。 中科软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车联天下公司(甲方)与中科软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一,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出符合甲方资质要求的服务人员,经甲方择优选用后,在甲方所提供的场地及设备环境中工作,为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线的需求、开发、测试、管理支援、办公服务等现场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管理。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服务人员岗位分级与价格,第一项约定乙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为:按月计算价格方案,第二项约定了价格方案,在备注中,显示报价每人按20.83天计算,如果乙方人员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情况,计算方法为:人员单价/20.83*实际工作天数。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如因非员工的原因,导致加班而产生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乙方公司实行标准,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对服务费核算及付款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项约定,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量、核算服务费,填写《现场服务费用核算单》,并签字确认。第三项约定,甲方应在每个月月初和乙方共同核算上月的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期款项之前,双方应就费用核算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于十日内支付当期发票金额。此后,双方进行了续约,签订了服务合同二,除服务价格方案等条款以及增加附件四外,主要条款与服务合同一基本相同。 2019年1月14日,车联天下公司出具了《车联天下付款计划》,其中认可2018年7月至11月现场服务费用为691490.75元并已经收到发票,并承诺于2019年4月20日前,付清包含上述费用在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项。 2019年2月20日,车联天下公司向中科软公司支付合同款414127.17元。 而后,双方确认了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3月的现场服务人员费用核算单,并确认费用分别为159296.26元、69475.18元、75255.3元、135125.18元,共计439151.92元。 2019年5月10日,中科软公司杨建曦向车联天下公司韦崇辉通过邮件发送了2019年4月现场服务结算单,显示金额为114730.41元,并称如一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确认结算单无问题。韦崇辉收到后回复称“收到,我核算一下,后续反馈结果”。 2020年3月30日,杨建曦向车联天下公司费文辉通过邮件发送2019年5月、6月现场服务结算单,显示金额分别为24800元及3519.6元,两笔费用所对应的技术人员均为王艳晶,结算单中显示王艳晶在2019年5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为21天,6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为3天。中科软公司还提供了王艳晶的考勤记录,记录显示的打卡天数与结算单显示的实际工作天数一致。 另,本院审理过程中,车联天下公司认可除2019年4、5、6月外,其余中科软公司主张的服务费已满足付款条件。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付款凭证、车联天下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58629.49元; 二、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77363.58元中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车联天下公司实际支付完前述277363.58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81265.91元中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车联天下公司实际支付完前述581265.91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6元,由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鹏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郑伯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书记员刘依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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