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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初1797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中科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车联天下公司立即向中科软公司支付价款1415967.17元;2.依法判令车联天下公司立即向中科软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80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车联天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科软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应用、服务的上市公司,与车联天下公司多次合作、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服务。2018年2月起,中科软公司为车联天下公司开瑞系统(平台+APP)项目(简称涉案项目)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基于对车联天下公司的信任,在未签署书面合同时,中科软公司即按车联天下公司需求为其提供了项目服务,2018年4月20日,开瑞项目上线。经多次催促,2018年5月28日,车联天下公司补签了《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简称涉案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车联天下公司应当向中科软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680400元委托开发费用。后针对车联天下公司新增部分需求,中科软公司又继续为车联天下公司项目提供了共计505人日工作量,中科软公司多次催促车联天下公司要求补签书面补充合同,但车联天下公司拖延至今不予理睬,车联天下公司行为已经给中科软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车联天下公司辩称,中科软公司在涉案项目中拒绝向车联天下公司提供手机源代码,平台部分也未提供最新源代码,车联天下公司无法使用并重新开发,导致车联天下公司大量资金浪费,因此,车联天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另外,开瑞项目新增部分中,车联天下公司宋乐峰、关宁签署的《开瑞补充协议项目新需求及变更明细工作量确认清单》中确认的是348.5时,而非348.5人/日,且另外110.5小时并未确认,中科软公司主张新增费用无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中科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科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涉案合同,证明双方签署合同的情况。 2-90.双方往来邮件,证明中科软公司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开发,车联天下公司应按涉案合同及新增工作量支付价款。 91-93.车联天下公司官网打印件以及内部任命文件,证明车联天下公司官方邮箱后缀为@auto-link.com.cn以及其公司高管人员身份情况。 车联天下公司对中科软公司提交的证据1-8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88-9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车联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及会计电子记录,证明其已经于2019年2月20日向中科软公司支付开瑞项目第二笔款272160元中的72432.83元。 中科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在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5月8日,中科软公司通过邮件向车联天下公司发送了开瑞项目相关交付文档,包括开瑞测试计划、开瑞测试用例、开队数据库设计文档、开瑞外围系统口开发设计文档、开发技术规范及命名规范、开瑞测试报告等文件。 2018年5月28日,车联天下公司(甲方)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补签了涉案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开瑞系统(平台+APP)项目。 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技术内容和技术要求,其中技术内容以《需求说明书》约定为准,技术要求系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开发,成果物包括项目计划、系统设计方案(文档)、系统上线文档、源码、UI设计文件(包括icon)、测试报告(单元测试报告、系统测试报告、测试案例)。上述成果如涉及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的文档成果物,还应另外以纸质形式递交。 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合同付款金额和方式:本合同项下委托开发费用为人民币680400元,在甲方付款前10日,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由于乙方延迟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交的发票无效,甲方的付款也可相应顺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340200元;此合同下需求开发全部完成并且甲方出具签字版验收报告,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人民币272160元;自甲方验收报告日期后开始计算,满3个月并且乙方尚无解决的故障时,在甲方出具终验报告且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68040元。 涉案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约定,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的10%为限。 2018年9月3日,车联天下公司针对涉案项目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称中科软公司按照需求说明书完成开发并投入上线,交付文档包括源代码、项目原型、需求文档,验收结果显示上线日期为2018年5月1日。 2018年10月24日,中科软公司杨建曦向车联天下公司项目经理宋乐峰以及马延辉等人发送了涉案项目新增及需求变更文件,文件中显示工作量为459,宋乐峰表示对于工时没有意见。12月29日,双方签署了《开瑞补充协议项目新需求及变更明细工作量确认清单》,确认涉案项目新增及变更需求工作量为348.5,另有一份确认清单显示工作量为110.5,双方未在清单上签字。 2019年1月14日,车联天下公司出具《车联天下付款计划》,其中承诺将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完毕包括涉案项目的首款340200元及第二笔款272160元在内的款项共计2549150.75元。2月20日,车联天下公司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项目款72432.83元。 2019年5月6日,马延辉向韦崇辉发送邮件,称:“项目名称:开瑞项目新增及变更需求,该项目属于合同倒签,截止到2019年1月24日,已经全部完成生产环境上线,并投入使用,项目涉及合同总金额人民币808000元,属于我司重点关注合同,请帮忙催促合同签署,希望尽早完成。”同日,韦崇辉回复称已收到邮件并会尽快确认和签署合同,同时向中科软公司提出了一些问题。5月9日,马延辉向韦崇辉发件称由于车联天下公司一直未付合同款,因此,自5月份起停止对涉案项目的支持。5月10日,车联天下公司向中科软公司发函,要求中科软公司在2019年5月15日前解决项目存在的部分问题,包括车联详情-远控记录、经销商端、车辆列表、车辆线上测试等功能模块的问题。5月14日,马延辉回复称,车联天下公司提出的问题属于新增需求,且上述问题已均在接到通知后修复完毕,但车联天下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此外,自2018年开瑞项目上线后,车联天下公司不断提出需求变更和新增需求,前后变更的总工作量达505人/天,费用合计808000元。附件确认了新增及变更需求情况说明,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功能点:348.5人/天(附件1),MNO变更开发工作量:110.5人/天(附件2),自2018年10月后新增需求:46人/天(附件3)。 另,中科软公司提交了蔚来等项目的工作量确认清单,表明,双方合作项目结算标准为1600元每人每日。 此外,车联天下公司对中科软公司已经完成涉案项目开发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涉案合同的价款已经被现场服务合同的价款所涵盖,因此,不应再支付合同款。 上述事实有开发合同、双方邮件往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415967.17元; 二、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6元,由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鹏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郑伯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书记员刘依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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