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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初1792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中科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车联天下公司向中科软公司支付服务费用812800元;2.依法判令车联天下公司向中科软公司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为33309.21元(以81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以81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车联天下公司实际支付全部技术开发费用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车联天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科软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应用、服务的上市公司,与车联天下公司多次合作、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服务。2018年5月起,中科软公司为车联天下公司东风小康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双方谈妥的合同约定:合作开发费用为人民币811200元,基于对车联天下公司的信任,合同未签署前,中科软公司即开始为其工作。2018年10月25日,针对中科软公司已履行交付源代码、项目原型和需求文档等工作内容,车联天下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涛、霍海龙签署《东风小康二期上线情况说明书》,确认项目已完成开发并上线。2018年12月13日,车联天下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涛、关宁签署了《东风小康二期功能明细工作量确认单》,确认中科软公司向车联天下公司提供了共计508人/日的工作量。期间,中科软公司多次催促车联天下公司签署书面合同,并且催促车联天下公司应当向中科软公司支付共计812800元服务费,但其拖延至今不予理睬,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中科软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车联天下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系车联天下公司聘请中科软公司的现场服务人员(主要包括王丹、于文婷、邹娜、张景泽、索长奇、贾晓婷等人)为车联天下公司开发的软件,车联天下公司已经在现场服务项目项下承担了大量现场服务费用,这是双方没有签署项目合同的原因。中科软公司在收取现场服务费的情况下,又主张收取项目开发费用属于多重收费,不合理也不合法,请求驳回中科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科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40.2018年5月25日-2019年5月6日期间的来往邮件,证明中科软公司接受车联天下公司委托开发涉案项目,车联天下公司已确认中科软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并交付了涉案项目的源代码、项目原型以及需求文档等开发成果,车联天下公司也已经确认涉案项目于2018年10月22日上线,车联天下公司也认可中科软公司为涉案项目提供的工作量508人日,并确认应当与中科软公司签署书面合同并支付合同款812800元。 41-43.车联天下公司官网打印件以及内部任命文件,证明车联天下公司官方邮箱后缀为@auto-link.com.cn以及其公司高管人员身份情况。 车联天下公司对中科软公司提交的证据1-3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8-4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车联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中科软公司杨洁2018年11月27日的电子邮件,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方式有三种:项目合作方式、人员现场服务方式以及需求变更导致新增工作量的方式。东风小康二期项目属于人员现场服务方式。 2.2016年中科软公司与车联天下公司签订的现场服务合同,证明,涉案项目包括在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 3.2018年中科软公司邹娜等五人的年终总结,证明邹娜、索长奇、贾晓婷、于文婷、张景泽五个现场人员均参加了涉案项目。 4.工时统计表及工作清单,证明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现场服务人员参与涉案项目开发共589.416工作日,车联天下公司已为此向中科软公司承担了63.556万元的费用。由此可见,涉案项目系由现场服务人员开发的项目,并非委托中科软公司单独开发的项目。 中科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在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车联天下公司(甲方)与中科软公司(乙方)签订《现场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出符合甲方资质要求的服务人员,经甲方择优选用后,在甲方所提供的场地及设备环境中工作,为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线的需求、开发、测试、管理支援、办公服务等现场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管理。此后,双方进行了续约。 2018年5月底至7月,双方工作人员通过邮件持续进行交流,内容包括涉案项目的开发动态、进程交流等事项。2018年9月28日,中科软公司崔攀攀向车联天下公司张雪媛通过邮件发送了《东风小康二期委托开发合同》(简称开发合同),合同约定,车联天下公司(甲方)委托中科软公司(乙方)对东风小康二期进行定制化开发,开发费用为811200元。10月22日,涉案项目完成开发并投入上线,代码已完成交付。 11月9日,马延辉向车联天下公司商文胜发送“车联问题汇总表20181107.docx”,附件中包括涉案项目以及现场服务合同条目。涉案项目条目中显示项目启动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当前进度为车联盖章中,当前问题为完成开发工作,已上线未签订合同。11月22日,双方召开会议,会议纪要显示,中科软公司提出要求:1.对项目首付款等没有异议的款项,希望车联天下公司给出明确付款期限,首付款应在2018年11月底前付款;2.已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款项尽快付款,但不应晚于2018年12月底;3.全力配合车联天下公司对2018项目进行审计的工作。会议中,车联天下公司总裁党建明亦作出指示:1.车联天下公司内部的流程不能影响对中科软公司付款工作的进行;2.项目首付款以及现场服务款项在2018年11月底前付款,具体项目和付款金额见附件一;3.车联天下公司已经签署验收的项目在2018年12月底付款。具体项目及付款金额见附件二;4.对于未签订合同但已进入开发或已完成的项目尽快由双方讨论合同并签订,具体项目见附件三。附件三中显示的项目是:1.东风小康二期项目合同;2.开瑞项目补充协议;3.已到期现场服务合同。11月27日,中科软公司总经理杨洁向车联天下公司唐金涛、崔国芮发送邮件,对合作方式进行了说明。其表示,双方合作方式主要有项目合作式、人员现场服务式和需求变更导致的新增工作量。11月28日,张雪媛通过邮件将崔攀攀发送的开发合同转发给中科软公司马延辉。11月29日,车联天下公司苏金凤向马延辉发送合同金额明细确认表,其中载明了涉案项目的合同金额为811200元,状态为:1.待崔国芮追加预算;2.待签合同。该明细表中亦载明了现场服务4-10月份的合同金额,表尾显示上述金额均属于11、12月需支付的金额。同时,马延辉回复称,涉案项目的首款和第二笔款,由于9月份已经完成上线,只是目前处于补签合同阶段,所以也属于12月份需付款的范畴。12月13日,双方确认涉案项目的工作量为508人/天。 2019年1月11日,杨洁向唐金涛发送了2018年项目工作总结,称:“唐总,您好!按照您的要求我们整理了参与项目人员的总结,请查收。”该总结包括中科软公司张冲、邹娜、鲍晴宇、陈帅、崔攀攀、勾学丰、华俊谷、贾晓婷、江小夏、马贵、马延辉、隋佳伟、索长奇、王起业、王延宇、王艳晶、王永财、吴宸、杨菲、杨建曦、于文婷、张景泽、祝小康等二十余人的2018年工作总结。1月21日,双方对涉案项目功能时间节点、评估工作量及计划等问题继续进行沟通。1月25日,马延辉向唐金涛发送邮件称:“关于金康项目的合作形式,今天电话会议达成的共识如下:1.我方以人力外包的形式参与金康项目,具体人员待项目启动时,双方再另行协商;2.公司要求东风小康2期、开瑞补充协议、现场服务协议以及付款计划完成后,才能有新的合作。”唐金涛回复称:“马总,非常感谢!” 2019年4月22日,马延辉向车联天下公司韦崇辉发送邮件,称对开发合同做了少量调整,请车联天下公司法务重新审核。调整后的开发合同约定,开发费用为812800元。5月6日,马延辉向韦崇辉发送邮件,称:“韦总,您好。项目名称:东风小康二期,该项目属于合同倒签,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已经全部完成生产环境上线,并投入使用,项目涉及合同总金额人民币812800元,属于我司重点关注合同,请帮忙催促合同签署,希望尽早完成。”韦崇辉当日回复称:“马总,您好,邮件我已经收到,我们公司内部尽快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确认,有问题我将及时反馈。” 另,中科软公司提交了蔚来等项目的工作量确认清单,表明,双方合作项目结算标准为1600元每人每日。 此外,车联天下公司对中科软公司已经完成涉案项目开发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涉案合同的价款已经被现场服务合同的价款所涵盖,因此,不应再支付合同款。 上述事实有开发合同、双方邮件往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佐证
判决结果
一、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12800元; 二、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12800元中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1元,由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3元(已交纳),由北京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7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宋鹏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郑伯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曹翼 书记员刘依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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