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马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33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马洋洋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马洋洋支付货款519279元、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496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519272元。后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剩余的95503元支付给申请人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放弃剩余的执行请求。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