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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13民初5860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贵阳市绿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0194.6元;2、判令被告以前述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截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为人民币6220.32元):(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86414.9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增效剂、减胶剂,用于被告生产经营使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混凝土增效剂、减胶剂货物,被告需按时支付货款,如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停止供货,收回全部货款。但遗憾的是,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用货物后,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至2020年9月11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80194.6元,且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兑现付款承诺。鉴于以上,原告特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我们没有异议,同意支付。但是因为我公司经营状态不好,有很多欠款,独山县政府也欠我们工程款。我们曾与原告协商以资产抵债务,但原告不同意,希望原告能给我们时间筹钱协商处理,现在我们也在转卖公司资产,我们愿意近期支付对方货款83000元,剩余货款分期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原告绿腾公司与被告军达公司签订《增效剂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单价为每吨2180元,结算方式:自送货之日起,第二个月15日之前支付第一个月全部货款的80%,以此类推,滚动支付,年底结清全部欠款,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28日,原告绿腾公司与被告军达公司签订《减胶剂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单价为每吨2000元,结算方式:自送货之日起,第三个月结清第一个月货款,以此类推,滚动支付,直至结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为被告送货,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1日,原告出具对账单10份,载明被告累计欠款280194.60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增效剂购销合同》、《减胶剂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绿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0194.6元及违约金(以280194.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该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市绿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8元,由被告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黎 书记员陈明杨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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