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 / 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726民初14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军达建工诉称:被告为承建独山县鄢家山异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与原告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同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核对结算,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2680元,经多次催偿未果,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江苏中益辩称:尚欠货款302680元无异议。我公司虽然是作为独山县鄢家山项目的施工单位,但是付款单位应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以前开具的发票也是由军达建工直接开给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我们只是负责核对货款金额,付款义务是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故应追加该公司为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注明施工单位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工程地点独山县鄢家山;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为按月累计付80%,每月结算时间为25日,次月21-25日前结算上月的所有欠款,项目完工,付清合同款项;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的,自付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的违约金。原告按合同向被告提供了商品混凝土,2018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核对,在“军达建工客户对账单”上,确定被告累计尚欠原告货款302680元,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以应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为由拒付。为此产生纠纷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军达建工有限公司货款302680元并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岑春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胜红
判决日期
2020-12-28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