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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玉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3民初563号         判决日期:2019-03-2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泰康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医疗费104548.59元;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出院手续,迁让出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上午,被告蒋玉祥因突发疾病至原告处就诊。入院后,原告遵循医疗常规对被告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初查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及右侧丘脑区脑出血伴脑室内出血。当日,办理入院手续后,但被告及其家属考虑费用问题拒绝手术,要求保守治疗。原告遂予以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出现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症状,于6月24日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经抢救后病情稳定及好转。2018年7月17日,原告认为被告恢复良好,告知其家属办理出院,家属未办理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家属协商,要求其尽早至康复医院康复治疗。但被告家属以被告无子女为由拒绝出院。且经多次向被告发出催缴医疗费通知书,但共均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蒋玉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泰康医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蒋玉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进行质证,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9日上午,被告蒋玉祥因突发疾病至原告处就诊。入院后,原告遵循医疗常规对被告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初查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及右侧丘脑区脑出血伴脑室内出血。当日,办理入院手续后,被告家属考虑费用问题拒绝手术,要求保守治疗。原告遂予以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出现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症状,于6月24日转入重症医学科ICU病区继续治疗,经抢救后病情稳定及好转。2018年7月17日,原告认为被告恢复良好,告知其家属办理出院,家属未办理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家属协商,要求其尽早至康复医院康复治疗。但被告家属以被告无子女为由拒绝出院。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泰康仙林鼓楼医院补交款通知单》,以催缴住院治疗费用,但被告均未缴纳。截止2019年1月11日,被告欠原告医疗费用共计104548.59元。至本案判决时,被告蒋玉祥仍然住在原告处神经外科二病区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104548.59元; 二、被告蒋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与原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有限公司办理出院手续,并迁出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5.5元,由被告蒋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缪子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缪婷婷
判决日期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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