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皖182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821执515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22256.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宗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徐翔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