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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范与明水县农业农村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1225民初1083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庭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本息7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5月,被告单位时任法人代表赵桂英以单位买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缺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被告陆续还给原告19028元,被告尚欠原告40972元,现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明水县农业农村局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原告张庭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5月,被告单位时任法人代表赵桂英以单位买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缺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被告陆续还给原告19028元,被告尚欠原告40972元,现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本息7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明水县农业农村局给付原告张庭范借款本金40972元,利息以40972为基数,自199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明水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立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玉迪
判决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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