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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3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282民初10743号         判决日期:2019-09-20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龙之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损失1800万(包括工程设计费140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费1.7万,地质勘探费6.6万,工程监理费11.9万,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12.2869万,工程基础及地下室施工费用1700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万景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甲方)签订了宜兴福山寺景区和禅修小镇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对江苏省宜兴市福山寺景区AAAAA级提升及中国禅修小镇无锡宜兴示范区项目进行建设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第5.2.5条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15个工作日内,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宜兴市注册成立由乙方全资控股的本项目独立法人公司以具体运作经营本协议约定项目,新注册公司全部享有和承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合作框架协议第3.3条约定,“三木公司负责协调本协议约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及时保障乙方建设用地需要,并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手续,土地报征涉及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垫付”。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成立项目公司龙之旅公司,并在被告的催促下开始进行相关合作项目的工程施工,被告承诺,建设过程中如因上级检查导致停工损失由被告承担。2017年4月10日和2017年5月3日,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两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官林镇都山村的旅游开发项目占用土地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许可为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迅速规范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其只能将该合作项目停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均辩称,龙之旅公司的损失系其自身违法和违约行为所致,相应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其在整个项目实施中的义务均是协助龙之旅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接上级部门争取政策优惠,龙之旅公司将项目叫停原因归于其完全与事实不符。其向龙之旅公司出具的涉及停工损失由其承担的函件无效,因为龙之旅公司清楚其实施的项目尚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故在此基础上其出具承担损失的任何书面材料均应认定为无效。龙之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足够有效的证据。 龙之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合作框架协议、会议纪要、承诺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龙之旅公司另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作合同及支付设计费40万元、工程勘测费6.27万元、工程施工费330万元的支付凭证,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合同均系建设项目必须签订的相关合同且部分已支付了对价,本院对上述合同及支付凭证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万景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甲方)签订了宜兴福山寺景区和禅修小镇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对江苏省宜兴市福山寺景区AAAAA级提升及中国禅修小镇无锡宜兴示范区项目进行建设开发,协议第2.5条约定,自本协议约定项目总体规划经依法审批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正式实施项目建设。第三条约定甲方负责帮助乙方依法取得禅修小镇项目用地,第3.3条约定,甲方负责协调本协议约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及时保障乙方建设用地需要,并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手续,土地报征涉及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垫付。第5.1.1条约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助乙方项目公司依法获得备案、用地、环评、安评、项目规划许可、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5.2.4条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完成项目总体规划,并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5.2.5条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15个工作日内,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宜兴市注册成立由乙方全资控股的本项目独立法人公司以具体运作经营本协议约定项目,新注册公司全部享有和承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5.2.6条约定,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开发、建设、经营,及时办理可研、备案、环评、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第6.3条约定,若乙方未按本协议5.2.3、5.2.4如期开展相关前期工作,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此项目,本协议自动终止,该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016年9月10日,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就都山文旅小镇项目开工召开会议,会议同意百家姓礼佛祠堂、百万佛殿两个福山寺扩建项目立即开工,都山荡东侧木栈道项目也可立即开工,游客服务中心及配套商业街项目早日拿出规划图纸,力争10月份去的土地用地批复,及早开工建设。2016年9月15日,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向龙之旅公司出具承诺,百家姓礼佛祠堂按国家宗教政策要求做好设计,抓紧拿出图纸,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开工;观音广场在比价招标的基础上可立即动工;都山荡东侧的木栈道绿化工程、停车场工程在比价招标基础上也可开工建设;上述项目如因上级部门督察导致停工的损失由我方负责,我方抓紧办理游客服务中心商业街的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开工建设。2016年12月8日,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再次向龙之旅公司出具承诺,如龙之旅公司能严格履行时间计划表的全部内容,因上级部门督察导致停工的损失由我方负责。2017年5月10日。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又向龙之旅公司出具承诺,如能在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观音大佛合同签订及预付款支付,上级相关部门的现场督察由我方协调,若导致停工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2016年9月,龙之旅公司与广州筑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支付设计费40万元。龙之旅公司与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支付了勘察费6.27万元。龙之旅公司与无锡智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与江苏园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宣城博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与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作合同,并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龙之旅公司与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结算总价为1700万元,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不提供税务发票。 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3日,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向龙之旅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福山寺项目经调查该地块尚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许可,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条,根据规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罚款。后上述建筑物被强制拆除。 审理中,龙之旅公司对其投资建设的宜兴水韵都山文旅小镇、百家姓祠堂、百万佛殿等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本项目已施工工程造价总价为16463863.57元,其中本工程税金按11%计取。龙之旅公司没有异议,三木公司及都山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违法建设已被强制拆除,基础部分已回填覆盖,仅凭龙之旅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现场照片、规划方案进行鉴定不具有科学性;且违法建设只能对其建筑材料成本进行核算,对施工管理费、税费不应纳入鉴定范围
判决结果
一、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损失9177005.71元。 二、驳回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00元,鉴定费146000元,合计275800元,由三木公司、都山村委会负担140612元,由龙之旅公司负担13518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金晶 人民陪审员王晨盛 人民陪审员钱亚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雅婷
判决日期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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