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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贵与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91行初282号
判决日期:2021-05-11
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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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限被告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吴XX的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合议庭
审判员张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星奕
判决日期
2021-05-11